
在香港這座國際都會中,非牟利團體猶如社會的毛細血管,深入各個角落,提供多元化的社會服務、推動文化藝術發展、倡導環保與人權理念。然而,支撐這些團體合法運作的註冊制度,卻長期存在著「雙軌並行」的局面:一邊是依據《公司條例》的「成立香港公司流程」,另一邊則是依據《社團條例》註冊非牟利團體。這兩條路徑看似提供了選擇,實則反映了規管框架的歷史疊加與潛在矛盾。隨著社會不斷進步,公民社會的活力與複雜性與日俱增,檢視現行制度是否足以應對未來挑戰,並探討其改革方向,已成為業界、學界乃至政策制定者無法迴避的重要議題。
目前,有志於服務社會的人士或群體,在成立組織時主要面臨兩種選擇。第一種是遵循正式的「成立香港公司流程」,以擔保有限公司形式註冊為法團。此流程相對清晰,包括擬定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、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申請、取得《公司註冊證明書》及《商業登記證》等步驟。成為法團後,組織享有明確的法人地位,能夠以機構名義持有資產、簽訂合約,其成員承擔的責任也僅限於章程所承諾的擔保金額,這對於需要進行大型項目或接受大額捐助的團體而言,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與公信力。
然而,成立香港公司流程對許多小型、社區型或初創的志願團體來說,可能顯得門檻過高、程序繁瑣且成本不菲。於是,第二條路徑——根據《社團條例》向警務處牌照課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——便成為更常見的選擇。透過社團條例註冊非牟利團體,程序上確實較為簡便,但由此衍生出的問題卻不容忽視。最核心的挑戰在於法律地位的模糊性。根據《社團條例》註冊的團體,其法律性質是「非法人團體」。這意味著團體本身不能以自身名義擁有財產或提起訴訟,相關權利與責任往往需由團體中的負責人或成員以個人名義承擔,這無疑增加了個人風險,也可能在處理資金、租用場地或簽署服務合約時遇到障礙。
此外,無論選擇哪條路徑,非牟利團體都面臨著合規負擔。以公司形式成立的團體須遵守《公司條例》下的申報要求,如提交周年申報表、備存董事和成員登記冊等。而根據《社團條例》註冊的團體,則須確保其活動宗旨不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,並在更改負責人、地址或章程時及時通知警方。對於資源有限、全靠義工運作的小型團體而言,這些行政工作本身就是一種負擔,可能分散其專注於核心使命的精力。這種雙軌制下的規管落差,使得不同規模、不同資源的非牟利團體處於不平等的起跑線上,也影響了整個社會部門的健康與均衡發展。
放眼全球,許多司法管轄區早已意識到對非營利部門進行專門、系統化立法的必要性。國際上的主流趨勢是制定獨立的《非營利組織法》(NPO Law)或《慈善法》(Charity Law),為這類組織創設一個清晰、連貫且具支持性的法律框架。例如,英國有詳盡的《慈善法》和獨立的慈善委員會;新加坡則有《慈善法令》與慈善總監辦公室。這些專門法律通常會明確定義何謂「慈善目的」或「公益目的」,為組織的稅務優惠資格提供法律基礎。
更重要的是,這類獨立法律往往會為非牟利團體設立一種專屬的法人形式,例如「慈善法人」或「公益社團法人」。這種形式既避免了公司形式的商業色彩和複雜治理要求,又解決了非法人團體的法律地位缺陷。它賦予組織完整的法人資格,便於其開展活動,同時配套以符合其非牟利特性的簡化治理和報告要求。這種「量體裁衣」的立法模式,不僅降低了公民組織的成立與運營門檻,也通過清晰的權責規定和透明度要求,增強了公眾對慈善部門的信任。這對於正處於公民社會深化發展階段的香港而言,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。它提示我們,與其讓非牟利團體在現有的、為其他目的(如營利商業或社會控制)而設計的法律夾縫中求存,不如為其打造一個以「促進」與「規範」並重為核心的專屬家園。
在香港討論改革非牟利團體的註冊與監管框架,必須立足於本地獨特的法律傳統、社會現實和「一國兩制」的方針。改革並非意味著全盤推翻,而是在現有基礎上進行系統性優化與整合。一個可能的潛在方向是,在保留現有《公司條例》下擔保有限公司選項的同時,對《社團條例》進行根本性修訂,或另立一部《非牟利組織條例》。
新的框架可以考慮引入一個「分級註冊」或「分類監管」機制。對於規模小、活動範圍有限的社區團體,提供一個極度簡化的註冊程序,賦予其基本的合法活動身份,並豁免繁重的年度報告義務。而對於接受公眾捐款達到一定規模、從事特定公益服務(如教育、醫療)的較大型非牟利團體,則可以引導或要求其註冊為一種新型的「公益法人」。這種「公益法人」的設立,可以借鑑但簡化於現行的成立香港公司流程,重點審核其公益宗旨、治理結構(如設立理事會)和財務透明度機制。同時,應建立一個統一的、專業的監管機構(類似慈善委員會),取代目前由警務處負責社團條例註冊非牟利團體所可能帶來的「管控」聯想,轉向以「支持發展」與「保障問責」為核心的監管理念。
此項改革的核心目標,應是清晰界定不同類型非牟利團體的權利、責任與合規要求,使其法律地位與其活動性質、規模和社會影響相匹配。這既能釋放小型團體的活力,減輕其行政負擔,又能提升大型公益機構的管治水平和公信力。當然,任何法律框架的改革都需經過廣泛的社會諮詢,平衡鼓勵社會創新與防範風險(如洗錢、資助非法活動)等多重目標。但毋庸置疑的是,一個現代化、專屬化且具前瞻性的法律環境,將是香港公民社會持續健康發展、更好地貢獻於大灣區乃至國家整體福祉的重要基石。這條改革之路,值得所有關心香港未來的人共同思考與推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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